判决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 年 12 月 30 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工程项目竞标矛盾升级引发的特大群体斗殴案件,双方各自纠集十数人到达竞标现场,矛盾激化之后爆发持械大规模斗殴。冲突过程中出现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多名人员轻伤、轻微伤,同时出现车辆被打砸损毁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我方当事人作为斗殴一方纠集人员,在冲突过程中持刀伤人,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涉案被告人十余名,卷宗材料体量巨大,包含现场勘查笔录、尸检、人体损伤鉴定、监控录像、大量证人证言、多被告人供述、附带民事调解材料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重点审查各被告人主观恶性、是否构成自首、过错划分、赔偿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梳理冲突完整发生过程。案件辩护难点:第一,案件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社会影响恶劣;第二,虽然当事人主动投案,但投案之后供述存在反复,自首能否认定存在争议;第三,需要推动民事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作为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律师积极协助家属开展民事协商,推动与重伤被害人达成赔偿,获取书面谅解。同时整理证据,论证当事人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法律要件。同时结合案件事出有因,双方对于矛盾激化均存在过错开展辩护。
我方辩护意见
1.我方当事人主动投案,虽前期供述有瑕疵,但后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2.本案系竞标冲突引发,斗殴另一方对于案件发生、矛盾激化存在过错;
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4.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恳请法庭综合全部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认定当事人成立自首,且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后果极其严重的聚众斗殴转化故意伤害犯罪,发生死亡、多重伤害后果,全案量刑整体偏重。当事人虽然主动报警投案,但归案初期供述避重就轻,自首能否认定成为本案核心辩点。
辩护律师一方面梳理案卷证据,区分 “隐瞒部分细节” 和 “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的法律区别,向法庭阐释当事人后期完整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优先推动民事赔偿工作,促成和重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拿到谅解文书,该谅解成为量刑重要砝码。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自首,结合谅解、认罪悔罪,对当事人从轻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同类造成重伤后果的重大聚众斗殴转化犯罪当中,该量刑属于较为理想结果。
本案提示,重大暴力犯罪,自首认定不要求每一处细节完全无误,只要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成立;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在重暴力案件中仍然具备非常关键的量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