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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缓刑考验期内又涉聚众斗殴,辩护争取大幅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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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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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后果严重的聚众斗殴案件,当事人缓刑考验期再犯罪,辩护压力巨大。律师全面梳理卷宗,厘清行为边界,重点争取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在数罪并罚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相较于同案人员更轻的刑期,有效实现量刑辩护目标。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重大涉众型聚众斗殴刑事案件,案件起因系工程竞标纠纷,多方人员到场参与竞标,双方均纠集多名人员到场助威,矛盾激化后在现场爆发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冲突过程中出现人员死亡、多人重伤、轻伤、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多名被告人被刑事追究。

我方当事人此前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公诉机关指控我方被告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庭审中提出,我方当事人向他人提供作案刀具,该刀具系后续致人伤亡的关键作案工具,同时当事人在冲突现场抱住被害人,为同案其他人员持刀行凶创造客观条件,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涉案被告人多达十余名,案情错综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包含多份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大量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重点审查各被告人地位作用、是否属于持械、自首认定、被害人过错、缓刑考验期再犯的量刑加重情节。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时间线,区分各被告人行为边界。本案核心辩护难点:第一,当事人处于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量刑压力极大;第二,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供凶器,属于持械加重情节;第三,多被告人混杂斗殴,行为交织,需要厘清我方当事人实际行为、主观恶性、参与程度;第四,甄别本案起因、各方过错,挖掘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我方辩护意见

1.我方当事人不应当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2.在共同犯罪当中,当事人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3.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具备坦白情节;

4.本案冲突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对于矛盾激化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请求法院综合全案对当事人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2.撤销前罪交通肇事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3.对辩护人提出的从犯、不构成持械的辩护意见未采纳,但采纳当事人如实供述的从轻量刑情节,在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取得相较于同层级同案人员更轻的刑罚。

案件总结

本案是重大恶性持械聚众斗殴案件,造成一死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且当事人处于缓刑考验期,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案件辩护难度极高。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完整梳理卷宗证据,细致区分各被告人行为。客观看待在案证据,没有回避当事人向他人递交刀具、现场阻拦被害人的客观行为。针对公诉机关持械、主犯的指控,从主观犯意、预谋过程、行为发起角度展开辩护,厘清当事人并非冲突发起者,系被纠集参与,主观恶性相对有限。

虽然法院没有采纳从犯、排除持械的辩护观点,但法庭充分考量当事人归案后稳定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情节。在撤销缓刑、新旧两罪合并处罚的基础上,最终总刑期四年,对比同案其他积极参与者量刑明显更轻,实现量刑减损的辩护效果。

本案提示,缓刑考验期内应当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一旦再犯新罪将撤销缓刑,新旧刑罚合并执行,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刑罚后果。对于多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即便没有直接动手伤人,递交工具、阻拦对方等行为,同样会被评价为犯罪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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