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文书时间:2015 年 10 月 28 日
代理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非法持有毒品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所处场所当场查获多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经过鉴定,全部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全部涉案毒品合计重量 100.16 克。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卷宗包含搜查扣押笔录、毒品鉴定检验报告、快递单据、银行转账凭证、短信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被告人认可罪名,但是对实际持有的毒品数量提出异议,其辩解自己实际只购买 30 克左右毒品,其余部分不属于本人持有,应当按照 30.96 克来认定涉案数量。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听取其辩解,之后完整审阅全部卷宗。辩护人研判本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当中,毒品查获之后的称量、鉴定重量,是认定犯罪数量的核心依据。本案毒品系现场当场查获,扣押、称量、送检流程完整。银行转账记录仅能够证实资金往来,不足以推翻当场查扣、鉴定得出的毒品净重。同时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属于累犯,之前多次受到刑事处罚,该情节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人确定辩护思路:针对毒品数量认定提出辩护意见,同时提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恳请法庭考量案件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当庭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完整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应当以现场查获并且经过鉴定的全部毒品重量作为定案依据,不采纳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关于毒品数量扣减的辩护观点,同时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对其从重处罚,结合全案事实证据作出刑事判决。
我方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 100.16 克证据不足,应当按照被告人实际购买的 30.96 克认定犯罪数量; 2、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情况,请求法庭综合案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法院未采纳毒品数量核减的辩护意见,以全部查获毒品重量认定犯罪事实,同时认定累犯情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案件总结
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当场扣押毒品的称量、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数量的核心证据。在扣押、封存、称量、送检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一般会以实际查获鉴定净重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当事人对毒品数量提出辩解,辩护人结合当事人的辩解对该点开展质证辩护,但卷宗当中没有充分证据可以推翻现场查扣物证,因此法庭没有采纳数量扣减意见。虽然数量辩护目标没有实现,但辩护人完整将当事人的辩解意见提交法庭,完整行使辩护权。 同时本案被告人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该情节对量刑影响巨大。律师会见阶段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累犯的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的量刑风险。 办理毒品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扣押、称量、取样、鉴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如果程序没有问题,想要推翻实物证据难度很高,需要客观评估辩护空间,做好对当事人的风险释明工作,保障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各项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