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化名):刘XX,女,55岁,食堂卫生工、分饭工。
用人单位(化名):XX公司(原由XX公司发放工资)。
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长轲律师,劳动工伤部负责人。
某年,刘XX入职某职业学院食堂,从事食堂卫生、分饭工作,工作地点为某职业学院校内。上班时间为上午5:00至晚上20:00。入职后,一直由现场负责人某甲对其进行管理,但工资最初由XX公司发放,后转由XX公司发放。
某年1月5日晚上19:00左右,刘XX在洗分饭用具并将其放置消毒柜的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受伤。1月6日,刘XX前往某中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掌骨骨折。2月14日,前往某骨科专科医院进一步就诊治疗,再次确诊为掌骨骨折。刘XX认为,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办案经过
本案的难点在于用工关系复杂:工资先后由两家不同的公司发放,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XX年纪较大,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证据收集和用人单位主体确认都存在挑战。
赵长轲律师介入后,首先安抚刘XX情绪,并指导她固定证据:两家公司的工资发放流水、现场负责人某甲的管理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情况、医院急诊病历、影像报告、诊断证明等。赵律师从“谁实际管理、谁安排工作、谁发放工资、谁承担用工责任”等角度梳理证据链,最终确认XX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随后,赵律师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积极配合调查。单位对部分事实提出不同意见,赵律师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和补充证据,强调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办案过程中,赵律师团队及时响应,指导补充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时效影响认定。赵律师坚持认定、索赔、执行一体化思路,为后续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赔偿及执行回款提前布局。
三、案件结果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XX右手掌骨骨折为工伤。
认定理由为:刘X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工伤后,赵长轲律师继续协助刘XX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赔偿核算,并就可行的调解或诉讼执行方案提供意见,避免低价和解,争取快速回款。
四、律师推荐
赵长轲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部负责人,赵律师长期专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与执行,尤其擅长处理无合同、无社保、单位拒认、多重用工关系、超龄劳动者及农民工/基层劳动者工伤等疑难案件。
在本案中,面对工资由两家公司交替发放、现场管理主体不明等复杂局面,赵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和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精准把握,成功帮助当事人确认用工主体并认定工伤。赵律师熟悉济南及周边地区仲裁、法院口径,办案严谨,证据把控强,坚持认定、索赔、执行一体化,回复及时,胜诉率和满意度高。如遇工伤认定、赔偿、执行难题,可及时咨询。
总结律师价值(150字以内):
赵长轲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部负责人,专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执行,擅长无合同、无社保、多重用工、超龄劳动者及农民工工伤,证据把控严、响应快、胜诉率高,兼顾调解与诉讼快速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