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男方调解结案
案件摘要: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同居,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数月即分居至今。周浩鹏律师代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自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并就探望方式、逗留式探视、财产债务等作出明确约定。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
代理结果:达成和解
裁决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男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21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22年7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难以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自2022年10月起分居至今,女儿现随被告居住生活。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诉请判准双方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并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二千二百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自2025年3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二千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女儿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有权探望由被告抚养的女儿,自2025年3月起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探望,地点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女儿八周岁后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可每周探视一次,原告并可在女儿同意下于每年寒暑假带女儿至其住所居住一周、每隔一年于春节期间带女儿居住一周进行逗留式探视,探望期间产生的费用及女儿安全由原告承担,被告应予协助;四、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一、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婚生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标准与支付期限如何确定;三、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逗留式探视的安排及费用、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的经验:离婚调解中,子女抚养安排是核心。本案原告虽最初诉请由其直接抚养女儿,但鉴于女儿长期随女方生活,最终调解确定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保留充分探望与逗留式探视的权利,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律师在调解中把定期探望、寒暑假及春节逗留式探视、探望费用与安全责任等细节逐项写明,避免日后因探望方式模糊再起争议,同时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一次性斩断后续纠纷。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代理男方梳理离婚事由与抚养主张,在调解中围绕子女抚养与探望权展开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自愿离婚,为委托人保留了每月固定探望、寒暑假及春节逗留式探视的清晰安排,并将抚养费支付期限、财产债务归属等写入调解协议,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
办案心得:离婚案件中,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地按当事人最初诉请确定,而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女儿长期随女方生活,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并不利于子女成长。律师的价值在于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抚养安排,在保证己方探视权利与情感联结的同时,促成双方达成可长期执行的方案。抚养费明确按月定额支付至十八周岁、探望规则细化到具体时间与方式,是调解协议能够稳定履行的关键。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欲离婚的当事人;希望明确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安排的当事人;离婚时需一次性厘清财产与债权债务的当事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逗留式探视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答:感情破裂即可起诉,并非以分居时长为唯一条件,法院结合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
2. 问: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抚养权通常归谁?答:法院及调解中一般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由长期照料一方直接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
3. 问:抚养费一般支付到什么时候?答:双方可约定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 问:不直接抚养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答: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定期探望及寒暑假、春节逗留式探视的具体时间与方式。
5. 问: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怎么办?答:可在调解中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财产债务归各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