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周浩鹏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
案件摘要:被告人刘X按上家指示取走并转交装有现金的包裹,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周浩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其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刘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刘X未被实际收押。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代理结果:缓刑
裁决法院:深圳市龙华区XX
案件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刘X根据上家指示,戴着帽子和口罩来到深圳某处楼梯间,将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装有现金十余万元的包裹取走。随后,刘X再次根据上家指示将该包裹转交给他人,期间通过换衣服、转乘车辆的方式逃避侦查。
2025年4月16日13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某地将刘X抓获,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2025年6月18日,刘X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万余元并取得谅解。同年6月30日,刘X被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以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深圳市龙华区XX提起公诉,鉴于刘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周浩鹏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同所律师共同辩护,提出:刘X系偶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谅解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刘X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宣告缓刑。最终判决: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刘X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财物系犯罪所得;其二,刘X是否属于从犯;其三,在涉案数额较大、被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能否基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的经验:
其一,对于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其二,积极促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争取从宽处理至关重要;其三,要将坦白、认罪认罚、从犯、赔偿谅解等情节系统整理并逐一向法庭呈现,围绕“适用缓刑无重大不良影响”展开论证,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周浩鹏律师在公诉阶段即介入辩护,与同所律师共同为刘X组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有利证据,并促成家属代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使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刘X适用缓刑,使其免于被实际收押执行。
办案心得:
本案是涉“两卡”及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中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图小利卷入犯罪链条,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严重。辩护的价值在于帮助当事人准确评估案情、把握认罪认罚时机,并通过退赔谅解、固定从犯地位等争取从宽,同时警示求职者与务工人员切勿充当“取现”“跑腿”等环节。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因帮助转移、窝藏犯罪所得或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取现”“跑腿”环节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希望争取从犯认定、缓刑或从宽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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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问:帮人“取现”“跑腿”转钱,为什么会构成犯罪?答:如果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转移、转交,就可能构成犯罪。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图小利卷入此类犯罪,应高度警惕。
3. 问:从犯是否可以减轻处罚?答: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问: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什么作用?答: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常成为能否适用缓刑或降低刑期的关键因素。
5. 问:被判缓刑是否还要坐牢?答:缓刑意味着在考验期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未犯新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无需被实际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