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被告公司及被告个人拖欠原告公司货款九十七万余元,经催收未果。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认欠款总额并约定分期支付(含已履行的四十万元),附逾期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保全衔接条款,纠纷一次性解决。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达成和解
裁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被告个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公司、被告个人共欠原告公司货款九十七万余元,分期支付: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四十万元(已履行),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十五万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十五万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十五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约十二万余元,上述款项均汇至原告公司指定账户;二、被告个人同意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其名下位于××的不动产;三、被告公司、被告个人按期足额支付第一笔款项,且上述不动产被法院保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全部款项按期足额支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公司申请解除对二被告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四、如二被告未按约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九十七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双方确认就本案纠纷已一次性解决,不存在其他争议。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约六千八百余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合计约一万一千八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公司垫付,二被告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一、被告公司与被告个人共同欠款九十七万余元的确认及已履行四十万元的扣减;二、剩余货款如何分期支付、各期付款期限如何安排;三、不动产保全与银行账户冻结的解除衔接,以及违约时五万元违约金、逾期利息与强制执行如何适用。
本案的经验:本案与同批案件主体相同,调解模式一脉相承:先以被告个人名下不动产作为保全担保,再将分期付款与保全解除节奏挂钩。律师代理原告公司在调解中确认已履行的四十万元,明确剩余欠款分四期付清,并约定违约时五万元违约金加日万分之五利息、可就剩余全款直接申请执行。通过保全施压与违约条款倒逼,使被告在已付首期款的基础上继续按期履行,避免了大额货款长期悬而未决。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公司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在调解中促成被告公司及个人确认欠款九十七万余元、已履行四十万元并就剩余部分分期支付,同时为委托人保留不动产保全、违约时五万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就剩余全款直接申请执行等保障,实现货款的分期安全回收。
办案心得:对于同一被告的多起货款纠纷,统一的保全与调解策略能够形成合力。本案在被告已支付四十万元首期款的情况下,仍坚持保留不动产保全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是防止被告“付了首期就拖延”的关键。律师在调解谈判中应清楚:首期款的履行不等于债权的实现,唯有将后续每期付款与违约后果、保全措施紧密绑定,才能真正把大额欠款落到实处。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买卖合同中对方拖欠货款的供货方;需追究公司及个人共同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已部分回款、剩余货款需通过调解分期回收并设置违约保障的当事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财产保全、分期支付、违约金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对方已经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还能起诉吗?答:可以,可就剩余欠款部分起诉,已履行部分在调解或协议中相应扣减。
2. 问:多起欠款能一起调解吗?答:可就各案分别调解,但主体与策略可统一协调,形成合力。
3. 问:保全到什么时候可以解除?答:一般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后再解除全部保全,以保障余款回收。
4. 问: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吗?答:可以,调解协议可同时约定固定违约金及按日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5. 问: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答:可持调解书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