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秦X长期从事煤炭经营业务。2022年初,被告徐X邀约原告进行业务合作,约定原告负责供应煤炭,被告负责销售,销售完成后被告将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按每吨收取利润。2022年3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原告基于被告请求持续供应煤炭。被告完成销售后,未将煤炭款归还给原告。2022年6月7日,双方就销售款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共计欠原告煤款31.6万余元,并于当日签订《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胡海霞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本金31.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1万余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徐X是否应当向原告秦X支付拖欠的煤款及具体金额;二、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煤炭供应合作关系及欠款事实。针对焦点二,双方并未对欠款支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因此需审查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从而判断资金占用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X欠原告秦X煤款31.6万余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所欠煤款,故对原告要求给付欠款31.6万余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不能确定具体期限,故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秦X欠款31.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共计五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