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戊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其子刘X甲未予照料。刘X乙、刘X丙(胡海霞律师代理)出于亲情,不仅垫付了刘X戊多次住院的医疗费,还在其去世后操办了丧葬事宜,支付墓地、棺材、寿衣及法事等费用。后在另案遗产纠纷中,法院生效判决指明二人可另案主张返还垫付费用。遂刘X乙、刘X丙起诉刘X甲,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10.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无因管理,结合证据判令刘X甲返还5.3万余元。刘X甲不服,以双方不成立无因管理、费用系其现金支付、被上诉人证据非正规发票且涉嫌无权处分严X遗产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刘X乙、刘X丙对刘X戊的照料及丧葬操办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关系;其二,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及丧葬费金额是否准确,相关收条及转账凭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其三,被上诉人垫付的资金是否属于无权处分案外人严X的遗产,以及本案是否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乙、刘X丙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其垫付医疗费及办理丧事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刘X甲应予返还。针对刘X甲主张现金支付丧葬费的抗辩,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收条,虽案外人出庭否认出具过其中一张收条,但被上诉人提供了实际转账凭证,法院确认该笔费用实际发生。关于农村丧事无正规发票的问题,法院认为符合地方习俗,不予苛责。针对无权处分遗产的抗辩,法院指出另案遗产纠纷已处理完毕,且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严X遗产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