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X系某公司原股东宋X丙之孙女。2019年9月,宋XX法定代理人与某公司签订17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2020年4月及7月,宋X丙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XX及某公司签订《公司重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回购宋X丙股权,退股本金及股权溢价款共计X万元,与宋X丙应付的X万余元购房款相互抵销。后某公司将案涉房产交付宋XX使用并收取租金,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此前,被告刘X与张XX、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对张XX的X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刘X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某公司名下含案涉17套房产在内的多处房产。宋XX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并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宋XX对案涉17套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原告主张:其已通过债权抵销实际支付购房款,合法占有房产,且未过户非自身原因,符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时宋X丙不知情,且某公司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告刘X辩称:案涉买卖合同实质为宋X丙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宋X丙在签订重组协议时未通知债权人,未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以“以物抵债”方式抽逃X万余元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回购宋X丙股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回购情形,且未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未通知债权人。某公司以“以物抵债”式回购股权,直接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偿债能力,损害了包括刘X在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法直接依据重组协议确定宋X丙与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