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与张XX、黄XX系朋友,张XX与黄XX系夫妻。2019年3月,张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XX借款1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3%,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并以某小区6套商品房进行让与担保(网签备案至案外人王XX名下)。刘XX依约放款后,张XX陆续还款1306万元,但未结清本息。经多次催要无果,刘XX委托唐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X偿还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黄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1. 尚欠本息数额的认定:被告主张已还款项应抵扣本金,且存在另案借款混同,双方对还款抵扣顺序及利息计算标准存在争议;2. 担保责任的界定:某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是让与担保,应以房屋备案价抵债,而非连带保证;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黄XX抗辩其未在协议签字,非适格被告;4. 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核算,已还款项按约定顺序抵扣利息后,张XX尚欠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既提供保证又提供物的担保,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涉案债务发生在张XX与黄XX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费、保函费有合同依据且实际发生,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张XX、黄XX偿还刘XX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支付保函费1.9万余元、律师费32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