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诉称,刘XX、胡XX为清偿案外人林X90万元借款,经同意用周X对林X的33万元债权进行抵扣。刘XX、胡XX出具33万元借条,约定月息2分,刘XX提供担保。后刘XX出具还款计划。周X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本息98万余元。
刘XX辩称,33万元系高利贷利息,无真实交付,债权转让未通知,还款计划系受胁迫出具,胡XX签字系代签。
胡XX委托雷俊律师等答辩称,33万元系非法高息;借条及还款计划上“胡XX”签名捺印均系刘XX伪造代签,其不知情且未追认;债务属刘XX个人债务,双方已离婚且约定债务由刘XX承担;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刘XX辩称,抵押权未设立,保证期间已届满,还款计划未经其同意。
【争议焦点】
1. 案涉33万元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 胡X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签字真实性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刘XX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确认债权,债权转让有效,刘XX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胡XX,因借条及还款计划上的签字捺印系刘XX代签,周X未举证证明胡XX认可债务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胡XX不承担责任。关于刘XX,其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且还款计划未免除其责任,起诉尚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刘XX偿还周X本金33万元及相应利息15万余元;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X对胡XX等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