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胡XX诉称,某开投公司与某投资公司需对某政务大厅进行整改,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后者转包给某装饰公司。某装饰公司邀约王XX、胡XX进行地板贴砖、防水等施工。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各方拖延结算。王XX、胡XX诉请某装饰公司、某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3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某开投公司、某投资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某装饰公司委托雷俊律师代理诉讼,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已支付11万余元,且发包方拖欠巨额工程款。某建设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已按约支付88%的工程款。某开投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还是装饰装修合同;
2. 案涉工程款总额及已付款项如何认定,鉴定意见中确定性金额与选择性金额的采信问题;
3. 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需完成特定装修成果,存在验收结算程序,应定性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司法鉴定及法院核算,确认案涉装修款为18万余元。扣除原告自认收到的9万余元,剩余未付装修款为9万余元。某装饰公司作为直接分包方应承担支付责任;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存在未付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多层转包下,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某开投公司及某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
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支付王XX、胡XX装修款9万余元、鉴定费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在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清偿不足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