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贾X甲与何X甲系夫妻,育有贾XX等子女。1998年10月,在某村委会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家庭房产地基进行分配,约定贾XX分得120平方米宅基地,并负责奉养二老。贾XX依约支付一千余元款项后,在案涉土地建房居住至今,但建房手续以何X甲名义办理,未办理产权登记。2006年,何X甲起诉赡养纠纷,经法院调解,子女们按月支付赡养费。此后,贾XX通过女儿一次性支付2.6万余元赡养费。因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贾XX起诉要求确认登记在何X甲名下的113.8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房屋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一审法院支持了贾XX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请。贾X甲、何X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协议系附义务赠与,贾XX未履行赡养义务,协议未生效或已通过何X甲于2024年所立遗嘱撤销,且认为贾XX仅享有8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2.1998年10月签订的两份调解协议是否依法有效;3.贾X甲、何X甲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实质为家庭内部对宅基地使用权及赡养义务的分配约定,并非单纯赠与,且各方已实际履行,协议合法有效。何X甲二审提交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处分了存在争议及已分配的财产,不具法律效力。贾XX已实际履行赡养费支付义务,贾X甲、何X甲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宅基地面积,一审认定贾XX对113.82平方米享有权利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