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15日,原告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与被告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X)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块煤,暂定每列3000余吨。原告于3日内支付50万元作为合作诚意金,若无法发货,被告需在3日内退还所有款项;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4月18日支付50万元诚意金。4月28日,被告发出100余吨煤炭,价款8.6万余元。此后被告未再供煤,双方口头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扣减已交货款后退还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退款,原告遂委托雷俊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煤炭购销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的款项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二是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法院电话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廖X,其对原告诉请的退款金额、利息及律师费均无异议。雷俊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充分阐述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因履行中出现变故,双方已口头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返还诚意金,且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无异议,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自愿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1日,年利率固定为3.7%,符合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煤诚意金41万余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等60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