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甲经人推荐入职某公司承建的某教育保障工程项目担任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施工期间因故停工,经陈X甲与吕XX、孙XX、罗XX共同核算确认,陈X甲实际提供劳务时长共计46个月27天,双方协商劳务报酬标准调整为每月1万元,劳务报酬合计46.9万元。施工期间,某公司仅向陈X甲支付劳务报酬12万元,剩余34.9万元长期拖欠未付。2025年12月10日,吕XX、孙XX、罗XX合意后共同出具《欠款说明》,对欠付劳务费金额、用工事实及薪酬核算标准予以书面签字确认。此后陈X甲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雷俊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吕XX、罗XX、孙XX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34.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案涉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及劳务费支付主体如何认定?某公司辩称其并非雇佣主体,其与罗XX、吕XX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明确约定项目债务由二人承担,且陈X甲系承接部分工程的主体而非仅提供劳务;罗XX则辩称其系某公司正式职工,案涉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内部承包责任书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2. 陈X甲主张的劳务报酬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罗XX、吕XX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并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某公司不组织施工也不投入资金,吕XX亦非其职工,罗XX未能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从属性关系。结合《欠款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关联案件判决等证据,法院认定陈X甲系吕XX、孙XX、罗XX共同雇佣,某公司不承担案涉劳务费的支付责任。关于劳务报酬金额,经各方核算确认尚欠34.9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吕XX、罗XX、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X甲支付劳务报酬34.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陈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