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雷XX与被告董X甲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24年7月,雷XX按习俗向董X甲及其父母董X乙、熊X甲给付彩礼13.8万元。同年8月,双方按民俗举办婚礼,但因董X甲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2026年4月,董X甲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雷XX为给付彩礼向亲友借款10万元,家庭经济负担较重。雷XX遂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全额返还彩礼13.8万元。三被告辩称彩礼中包含4万元酒席钱,且已支出购置嫁妆及共同生活费用,不同意全额返还。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及催要事实;被告提交产品销售订单、销货清单等证明嫁妆及酒席支出,但法院对部分自制清单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13.8万元是否全部属于彩礼;二、彩礼中有多少已用于婚礼筹备、购置嫁妆及共同生活;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近两年,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四、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影响返还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且微信记录显示被告对全额退还未作区分,13.8万元应全部认定为彩礼。关于支出,被告主张的酒席等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陪嫁衣柜、洗衣机及被子等嫁妆价值1万余元及为男方购买衣物的支出应予扣除。关于返还比例,双方共同生活约一年零八个月,必然产生日常开支,且原告明知被告未达婚龄仍举办婚礼,对未能登记亦有过错。被告自认彩礼“用了4万”,与庭审主张全部用完矛盾,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原告借款致经济负担较重及被告曾同意退还等因素,法院酌定三被告返还部分彩礼。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过错致其患抑郁症,因无医疗凭证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董X甲、董X乙、熊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雷XX彩礼6万元;二、驳回原告雷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二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