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6月,某电力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低压配电工程总包合同》,约定某电力公司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某市某区某小区的配电安装工程,总包干价790万余元。施工期间,被告单方提出新增战时人防配电工程要求。双方对此是否属于原合同范围产生争议。为推进工程,双方于2025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暂定该人防工程造价85万余元,并约定若查实不属于原合同范围,被告需支付该笔款项。后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拒绝支付增项工程款,某电力公司遂委托雷俊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战时人防配电工程是否属于应当单独结算的合同外增项工程;若属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价款利息如何确定。被告辩称原告非适格主体,实际施工人为案外人,且人防工程图纸在签合同前已发送,属于总包范围。雷俊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指出:原合同预算清单未包含人防工程;普通配电与人防配电系两套独立图纸与验收体系;《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附条件付款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结合审图资料、原始预算及补充协议等证据,战时人防配电工程不属于原总包合同包干范围,付款条件已成就。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8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1万余元为基数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被告承担。某电力公司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