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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获支持 南京专利代理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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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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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巨婷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公证购买等方式固定了被告祝某的销售侵权证据,并准确界定维权合理开支。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缺席及平台方抗辩,她清晰界定平台责任边界,聚焦直接侵权人的销售获利情况,有效引导法庭查明侵权事实与销售数据。巨律师的专业判断与从容应对,成功促使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支持赔偿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丰富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名称为“宠物挂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原告发现被告祝X未经许可,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某店铺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原告认为某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断开链接并删除图片,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费用六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明确仅就涉案店铺的销售情况主张赔偿。被告祝X未答辩且未到庭。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已尽注意义务且已采取禁售措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告祝X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三、被告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祝X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关于制造行为及销毁库存,原告未提供证据。关于某公司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其与祝X共同实施侵权或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措施,且已对涉案商品采取禁售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祝X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并被禁售,不再支持停止侵权的诉请。综合考虑专利类别、侵权情节、销售数量及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被告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祝X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千八百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余元,由原告负担二百余元,被告祝X负担二百四十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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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从事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业务及企业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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