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第XXXXXXX号“高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及合法被许可人,该商标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一款名为“容大酱酒高XX”的白酒商品。该商品链接名称包含“53度容大酱酒高XX”等字样,且在商品宣传上使用了与原告第XXXXXXX号“高XX”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案涉白酒的商品链接、宣传上使用与原告“高XX”相同的标识用来导流,不正当攀附原告的品牌知名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联合时间戳申请办理了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张已停止侵权行为,原告经核实确认后,主动撤回了要求停止侵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在涉案白酒商品链接名称及宣传页面中使用“高XX”标识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进而构成对原告第XXXXXXX号“高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其二,在被告已经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的具体数额应如何合理认定与计算。被告对侵权事实及停止侵权无异议,但双方就最终的赔偿金额、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存在分歧,需要法院依法进行居中调解与平衡。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维权开支1800余元、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以上款项共计6.3万元,被告需于2025年4月18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开户行:某银行某支行);二、双方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三、原告某公司承诺,自收到被告支付的前述款项后,当日内向人民法院邮寄解除本案保全措施的申请;四、双方承诺对本案调解情况予以保密。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