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系名称为“宠物挂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王XX未经许可,在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开设某工艺品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原告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XX停止侵权、销毁库存,某信息技术公司断开链接并删除图片,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费用6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明确仅就涉案店铺的销售情况主张赔偿。王XX未答辩且经传唤未到庭。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已尽注意义务且已采取禁售措施,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两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关于责任承担,王XX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原告主张王XX存在制造行为及销毁库存,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无证据证明其与王XX共同实施侵权,或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措施,且已对涉案商品采取禁售措施,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无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别、贡献率、侵权性质、销售数量1千余件及销售金额5千余元等因素酌情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并被禁售,停止侵权的诉请不再予以支持。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百余元,由原告负担2百余元,被告王XX负担2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