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某酒厂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经授权享有“XXX”、“XXX”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护知识产权。被告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XX。2016年4月,某局接举报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扣押了涉嫌侵权的白酒,其中“XXX”36瓶,“XXX”6瓶。经某酒厂鉴定,涉案白酒的瓶盖、商标标识和包装材料与其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系假冒产品。同年6月,某局对被告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实施了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被告辩称涉案白酒系朋友暂放,并非用于销售,工商部门检查时也是在经营者房间里找到的,且已受到行政处罚,请求法院在赔偿数额上酌情考虑。原告则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且被告在行政调查中已自认销售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厂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经授权有权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且构成相同商标,经鉴定系假冒产品。被告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数量、被告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