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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胜诉 南京专业侵害商标权代理律师 南京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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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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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巨婷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巨律师巧妙依托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及调查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锁定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大幅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其次,在庭审应对中,针对被告“朋友暂放、非用于销售”的抗辩,巨律师结合现场查获情况及被告在行政调查中的自认,予以有力反驳,促使被告当庭认可侵权事实。最后,在赔偿主张方面,巨律师充分阐述了涉案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恶意,成功说服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支持了合理的维权开支,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某酒厂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经授权享有“XXX”、“XXX”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护知识产权。被告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XX。2016年4月,某局接举报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扣押了涉嫌侵权的白酒,其中“XXX”36瓶,“XXX”6瓶。经某酒厂鉴定,涉案白酒的瓶盖、商标标识和包装材料与其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系假冒产品。同年6月,某局对被告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实施了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被告辩称涉案白酒系朋友暂放,并非用于销售,工商部门检查时也是在经营者房间里找到的,且已受到行政处罚,请求法院在赔偿数额上酌情考虑。原告则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且被告在行政调查中已自认销售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厂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经授权有权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且构成相同商标,经鉴定系假冒产品。被告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数量、被告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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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从事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业务及企业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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