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权X受许X甲雇佣,在某项目从事水电工工作,约定日工资三百元。同年9月3日,权X在施工时从楼梯摔下受伤,经某医院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后经某鉴定所评定,权X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权X遂起诉某旅投公司、某水电公司及许X甲,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9万余元,并支付欠付劳务费五千余元。某旅投公司辩称已将工程分包给某水电公司,与权X无直接法律关系;许X甲则辩称其仅为点工,并非用工主体,且权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本案的实际用工主体及责任承担者是谁;二是权X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三是权X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某旅投公司虽主张将工程分包给某水电公司,且向许X甲转账时备注某水电公司,许X甲与某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系夫妻关系,但权X并不知晓此内部关系,且某水电公司未对许X甲的招用行为进行追认,故认定用工主体为许X甲个人。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期等进行了合理核定。同时,法院认定权X在施工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擅自使用不稳固的木梯,应自担30%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许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权X劳务费五千余元;许X甲赔偿权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2万余元(已扣除前期支付的1.7万元);驳回权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由许X甲负担八百余元,权X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