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杨XX之父杨XX与被告罗XX、王XX、张XX、赵XX、梁XX相约聚餐饮酒。饭后,杨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5mg/100mL,属严重醉酒。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X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认为,五被告明知过量饮酒有害却未有效劝阻,且在杨XX严重醉酒后未履行安全保障及护送义务,放任其独自离开,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9.1万余元、丧葬费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99.3万余元,要求五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9.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五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杨XX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五被告辩称,聚会期间无任何劝酒、压酒行为,饭局结束后杨XX意识清醒并明确拒绝护送,其死亡系分开一个半小时后私自酒驾所致,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聚会饮酒属情谊行为,饮酒者对自身安全负最高注意义务,共饮者间负有善意提醒、劝诫及照顾义务。杨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过量引发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五被告虽无强制劝酒行为,但在聚会结束后未将杨XX护送回家或通知家属接应,未尽合理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量酒局结束至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骑行方向与回家方向相背等因素,法院认定杨XX自身负重大过错,五被告过错程度较小,酌定五被告各自承担2%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总损失为98.3万余元,判决五被告各自赔偿1.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五被告分别负担五十余元,原告自行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