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2月,陈XX因施工需要向袁X租赁挖机,双方基于信任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袁X依约提供挖机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欠付租金共计2万余元。此后袁X多次催要,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袁X委托雷俊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谢XX、陈XX、汪XX共同支付租金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雷俊律师接手后,针对缺乏书面合同的劣势,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庭审中,各被告均试图免除自身责任:陈XX辩称其仅为介绍人,挖机并非其对接,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汪XX辩称其未参与案涉工程,也未使用挖机,与本案无关;谢XX经传唤未到庭,但法院核实情况时,其辩称挖机系陈XX雇佣,费用应由陈XX支付。面对各被告相互推诿、法律关系复杂的局面,雷俊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谢XX在通话录音中并未否认支付租金,仅推脱让袁X找陈XX协商,且承认欠付租金数额。如何准确界定实际承租人及共同付款责任人,成为本案审理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庭审陈述及录音证据,可认定陈XX为案涉租赁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支付租金义务。同时,谢XX与陈XX的工程均使用了案涉挖机,两人均系劳动成果的最终受益者,且均未能举证证明具体时间段的租金归属,故两人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汪XX因无证据证明其与谢XX存在合伙关系,不承担责任。法院采纳了雷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两人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最终,法院判决谢XX、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袁X租金2万余元,并按年利率3%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谢XX、陈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