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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律师代理沙X非法经营案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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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律师 在线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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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新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沙某的辩护人。面对非法经营罪的严厉指控,唐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深入剖析沙某仅提供运输服务、未参与核心买卖及利润分成的客观事实,有力论证了其从犯地位。庭审中,唐律师结合沙某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制定了罪轻辩护及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促使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最终为沙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彭X自2019年3月起向境外人员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并在某市辖区内销售。沙X、陶X、罗X明知彭X非法经营卷烟,为获取高额报酬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沙X等人驾驶汽车到某镇某寨附近将卷烟运输到某农场十分场附近,交由摩托车队绕过某检查站,随后空车通过检查站接货,继续运输至某镇附近交给彭X。2019年11月7日,彭X送货时被查获,当场查获假冒卷烟1879条,价值18.5万余元。公安机关查明彭X等人向境外人员指定账户存入购烟货款355万余元。11月14日,沙X、陶X、罗X再次为同一货主运输卷烟时被某烟草专卖局联合某公安局民警查获,分别查获假冒卷烟750条,认定价格分别为5.1万余元、6.4万余元、5.9万余元。经鉴定,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某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彭X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及沙X等从犯的量刑。彭X辩护人提出,指控彭X转账355万余元为非法经营数额证据不足,该款项未查清具体香烟数量、去向及价格,且与查获金额差距巨大,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唐新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强调,沙X仅提供运输服务,未参与卷烟的买卖与利润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沙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彭X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沙X、陶X、罗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对沙X等人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彭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沙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陶X、罗X亦被判处相应刑罚及罚金;涉案卷烟及款项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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