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朱XX携带毒品从某市到达某镇,随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欲前往某市某县。当日17时45分许,当车行至某路10公里处,遇某检查站执勤人员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当场从朱XX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块,净重1400克,并将其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朱XX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建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朱XX供述其受一名“张XX”邀约运输毒品。该男子为其购买摩托车、办理电话卡,并安排他人将毒品送至朱XX处。朱XX按安排拿到无牌摩托车并驾驶返回途中被抓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朱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
辩护人提出:朱XX受他人利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建议对朱XX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量刑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朱XX系从犯的主张,故不予采纳,但会充分考虑其社会认知能力有限、经济能力较差等因素。对于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及未成年人等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XX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朱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朱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400克及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1辆、手机1部,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