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3月28日,李XX提出并通过微信聊天、转款委托其亲属白XX从境外购买穿山甲鳞片。同年3月29日,白XX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1.7万余元等方式,向境外人员杨某丙购买了4.5千克穿山甲鳞片。3月31日,白XX与李XX驾驶某AXXXXX车辆,从某镇前往某镇接取从境外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当日15时许,二人行至某镇某村路段时,被某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堵截抓获,当场从车辆后备箱的一个储物盒内查获用编织袋装的穿山甲鳞片4215.4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穿山甲鳞片为鳞甲目鳞鲤科穿山甲的甲片,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总价值25.9万余元。某检察院认为二人行为触犯刑法,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白XX、李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白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白XX与李XX共同逃避海关监管,购买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白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唐新在庭审中提出:第一,本案存在特情参与的可能性;第二,白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第三,白XX法律意识淡薄,系受亲属李XX委托帮忙联系购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辩护人据此建议法院对白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白XX、李XX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联系、购买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X提议并出资,后一同接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白XX帮忙联系、接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白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白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万元;查获的4215.4克穿山甲鳞片及手机2部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