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9月8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的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当事人自上线处购入毒品麻果后,在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先后十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交易形式包含当面交付、丢包放置指定地点等多种方式,部分交易还借用他人收款码来规避侦查,累计贩卖麻果58粒,收取毒资共计5800元。其中一笔交易过程中,购毒人员取得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涉案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经禁毒部门侦查破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之后,当事人如实供述全部贩毒事实,并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为两被告人同案审理,另一名被告人为本案毒品上线。
接受委托之时,当事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安抚当事人情绪,全面核实每一笔贩毒交易细节。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交易流水、证人证言、毒品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毒品犯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多次贩毒认定情节严重,量刑起点较高,如果辩护不到位,当事人将在较高刑期区间量刑。
结合卷宗事实,辩护人确定辩护方向:本案不具备无罪辩护空间,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辩护上,充分运用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在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已经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审理阶段主动预缴罚金,具有悔罪实际表现;
4、结合本案交易对象、案件实际情节,恳请法庭充分考量各项从轻情节,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当庭提交辩护意见,围绕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向法庭阐述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法庭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辩护意见,参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判决之前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当事人的刑期处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下限,实现从轻量刑的辩护效果。
案件总结
贩卖毒品犯罪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直接升格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空间相对有限。本案事实清楚,多笔交易证据完整,不存在无罪辩护条件,辩护的核心目标是把当事人各项从轻情节全XX地,争取量刑区间内较低刑期。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优先落实当事人坦白情节的认定,同时督促当事人完成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将认罪认罚制度价值充分发挥。虽然毒品案件不能争取缓刑,但通过辩护,当事人取得量刑建议下限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降低刑期。
通过本案也警示,毒品犯罪法律后果极其严重,即便毒资数额不大,但只要存在多次贩卖行为,就会触发加重处罚情形,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毒品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