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6月4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被害人酒后滋扰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害人酒后对被告人的同行女性进行言语调戏滋扰,双方发生口角冲突。被告人本已准备乘车离开,但被害人上前殴打被告人女友,被告人下车反击。冲突过程中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告人对其头面部实施拳打脚踢,最终造成被害人闭合性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同时被害人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被告人本人在冲突中也造成右手掌骨骨折,为轻微伤。
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有刑事前科,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依法属于累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累犯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诉讼阶段经法院主持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完整审查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多份伤情鉴定报告、医疗病历、到案经过等证据。辩护人重点分析案件起因、冲突发生完整过程,发现案件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打击手段、强度超出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同时被告人具备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辩护工作目标:争取法庭认定防卫过当,结合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最大限度压低刑期。
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1、本案被害人酒后言语滋扰在先,还动手殴打被告人女友,被告人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但打击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应当认定防卫过当,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2、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4、恳请法庭综合被害人过错、防卫过当、自首、赔偿谅解全部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大幅度从宽量刑。
庭审中,辩护人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围绕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充分发表质证与辩护意见,同时就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进行说理,请求法庭充分考量案件前因后果作出宽缓处理。
案件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辩护人防卫过当、自首、赔偿谅解的核心辩护意见。虽认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基于防卫过当法定减轻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大幅度减轻量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之前已经羁押的时间依法全部折抵刑期。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备注:致人重伤二级案件,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上,加之累犯从重情节,本案最终判处拘役,属于大幅度减轻处罚的裁判结果。
案件总结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典型的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酒后滋扰、率先动手是冲突的导火索,被告人出于保护同伴的目的进行反击,但在对方倒地失去攻击能力之后,仍然实施拳打脚踢,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认定防卫过当。
本案客观不利因素非常突出:伤害后果为重伤二级,同时被告人属于累犯,法律明确规定累犯应当从重、一般不适用缓刑,常规量刑会在三年以上。本案辩护的关键就是抓住防卫过当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该情节可以突破三年以上的量刑起点。再叠加自首、民事赔偿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多重情节,推动法院作出远低于常规预期的拘役判决。
该案也带来现实警示:面对他人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防卫行为要控制在合理限度,一旦对方已经丧失攻击能力,继续实施殴打,极容易构成防卫过当,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