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当事人有两次刑事犯罪前科。2023年下半年,当事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浏览气枪制作相关视频,网购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一支气枪,同时还长期持有他人交由其修理的另一支气枪。另外其网购铅丝、熔铸工具等物品,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上述工具自制铅弹,依据侦查实验推算可制造铅弹576发。
公安机关查获涉案两支气枪、少量铅弹以及制弹工具。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气枪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现场仅实际扣押到8枚自制铅弹。公诉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两个罪名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建议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如果两项罪名全部认定,数罪并罚后刑期将达到三年以上,对当事人非常不利。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当事人,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重点审查物证、扣押清单、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辩护人发现,虽然查获制弹工具与少量铅弹,但缺少对应铅丝购买、产出成品弹药数量的客观佐证,侦查实验只是理论推演,无法证实实际制造出576发铅弹,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同时,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掌握线索传唤调查时,就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事实,并主动带领公安起获枪支,属于自首。
综合全案,辩护确定核心方向:针对非法制造弹药罪开展证据之辩,指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同时认可非法持有枪支罪,充分运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争取从轻量刑。
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1、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即如实供述,主动带领办案机关起获枪支,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实际制造大量铅弹,指控非法制造弹药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该罪名不应予以认定;
3、恳请法庭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庭审当中,辩护人围绕证据规则对非法制造弹药罪的指控进行质证与辩论,同时向法庭阐释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理由,提交全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案件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辩护人核心证据辩护观点。法院认定,在案仅有被告人供述、侦查实验报告,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实际制造576发铅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制造弹药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存在多次犯罪前科,法院认为再犯风险较高,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场查获的枪支、制弹工具等涉案物品全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总结
本案是涉气枪类刑事案件,涉枪案件属于国家严厉打击范畴,一旦非法制造弹药罪名成立,量刑会显著加重。本案当事人有前科,争取缓刑难度很大,但辩护人将辩护重心放在证据辩护上。
辩护人没有回避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对该罪名认可,但紧抓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指出侦查实验只是理论推算,不能证实实际制造大量弹药,在案实物铅弹数量极少,缺少交易、产出等客观证据链,最终促使法院不予认定非法制造弹药罪,拿掉一个重罪指控,避免数罪并罚带来的重刑期。同时,成功认定自首情节,在单一罪名框架下实现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