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文书作出时间:2026年4月13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本案系未成年人参与“跑分”转移涉诈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当事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经他人介绍,当事人得知出借银行卡接收资金可以按照资金收取比例获取好处费。在明知本人银行卡会被用来接收、转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人员使用。
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10万元资金,经过流转之后,有9.99万元现金存入当事人的工商银行卡,当事人按照上线人员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分多笔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及用于支付、充值操作,协助完成赃款分流转移,当事人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
案件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涉案流转涉诈资金近十万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作为未成年人也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其未来就学、就业、参军等人生发展将造成不可逆的重大负面影响。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未成年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经过、成长背景,细致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缴款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全部证据。经阅卷确认,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辩护人指导当事人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偿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全案犯罪情节,确定辩护核心目标: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避免留下犯罪案底。
我方诉讼请求(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属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辨别能力较弱;经公安机关到案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并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悔罪态度诚恳;
3、结合本案全部事实,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恳请检察机关综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提起公诉。
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完整书面法律意见,围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多次沟通说理,阐释对本案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事实、法律依据,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案卷材料,采纳辩护人全部核心辩护意见。检察院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综合考量其属于未成年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减轻情节,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告不起诉。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当事人不会留存刑事犯罪案底,案件无需移交人民法院审判,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未来发展权益。
案件总结
这是一起典型未成年人被诱导参与网络“跑分”的刑事案件。部分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被所谓高额好处费诱惑,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旦被起诉判刑,案底将会直接毁掉未成年人的人生前途。
本案辩护集中在审查起诉这一办理未成年人轻罪案件的黄金窗口期。辩护没有走无罪辩护路径,立足于客观案件事实,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把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取得谅解作为辩护重点。指导当事人完成退赔,修复被害人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向检察机关充分说理,最终争取到酌定不起诉。
通过本案也警示,未成年人切勿轻信网络兼职,不要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家长也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清“跑分”行为的刑事风险,远离各类网络黑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