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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赌博罪,共同聚众赌博案件,落实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较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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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聚众赌博共同主犯的不利局面,虽部分定性意见未被采纳,但落实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在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区间内,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刑期,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7月6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多人共同聚众赌博刑事案件。当事人伙同另外两名同案人员,多次在酒店、集装箱等场所组织百家乐赌博活动。三人共同商议,分工邀约赌客、筹备赌博资金,多场次开展聚众赌博。其中2026年1月22日,三人筹备大额现金准备继续组织赌博,虽当事人中途表示不愿继续参与,但仍将筹备资金出借给同案人员用于赌博,该场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大量赌资、筹码、扑克牌、平板等赌具。综合多场次涉案情况,本案涉案赌资数额较大。

当事人有前科处罚记录,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三人均系共同犯罪主犯,给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从轻量刑情节作用,当事人有被判处一年以上较重刑期的风险。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每一场赌博的参与经过、资金往来,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梳理酒店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现场查获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结合卷宗,辩护人发现当事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当中没有实际获取赌博收益。辩护人针对部分法律定性提出辩护观点供法庭评议,同时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层面,争取在量刑建议区间内取得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2、被告人在该起被现场查获的赌博中主观上有放弃继续实施的意愿,并未实际直接组织该场赌博,没有从中获取非法获利,主观恶性相对有限;

3、恳请法庭结合全案参与程度、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庭审中,辩护人当庭发表完整辩护意见,围绕坦白、认罪认罚、无获利等量刑情节展开法庭辩论,同时就犯罪中止、共犯定性提出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判处。

 

案件结果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赌博罪,属于共同犯罪主犯,未采纳犯罪中止、不构成共犯的辩护意见,但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的核心量刑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参与程度进行量刑区分。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之前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现场扣押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筹码、扑克牌等作案工具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总结

聚众赌博类刑事案件,即便中途主观想退出,但已经提供资金等重要犯罪支持,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并不当然构成犯罪中止,这也是本案辩护当中需要面对的现实司法裁判规则。

本案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主犯,案件赌资数额大,羁押状态下争取缓刑难度极大。辩护人没有做无罪辩护,虽然部分定性辩护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但牢牢抓住坦白、认罪认罚、无实际获利等客观从轻事实。在公诉机关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区间之内,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十一个月刑期,实现量刑层面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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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佳律师,中共党员,2014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2015年大学毕业,实习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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