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7月28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本案系XXX场所内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共同犯罪案件。当事人担任XXX陪侍领队,先后多批次招募多名未成年女性进入XXX从事营利性有偿陪侍活动。XXX收取客人消费费用后结算给当事人,当事人从每一场陪侍酬劳当中抽取一定比例费用,再将剩余报酬转账发放给未成年陪侍人员。该犯罪行为分为多个时间段实施,涉及多名不同未成年被害人。
当事人曾因同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再次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依法构成累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执行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到案后将全部违法所得21830元向办案机关退缴。
本案系多名被告人共同审理,同案另有XXX总经理、商务经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系累犯,给出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累犯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加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本案从重处罚属性明显,存在刑期进一步上浮的风险。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全部涉案经过,完整审阅卷宗,梳理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退赃扣押凭证、辨认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结合卷宗事实,当事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已经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确定辩护方向:虽本案累犯从重、当事人系主要实施者,但全力落实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争取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获得较轻处罚。
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挽回部分社会损失,悔罪态度诚恳;
3、恳请法庭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在对其累犯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各项从轻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庭审当中,辩护人当庭提交辩护意见,就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向法庭阐释从轻量刑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就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提出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参考。
案件结果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认定被告人属于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未采纳从犯的辩护观点,但完整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执行以前羁押期限依法予以折抵刑期。被告人已经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1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总结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属于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罪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打击力度大。本案当事人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且本人是直接招募、管理未成年人陪侍人员的领队,在犯罪链条中作用突出,争取降档量刑难度很高。
本案没有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尊重客观证据,不再纠结主从犯定性,将辩护重心落到量刑层面。把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这些已经客观存在的从轻情节充分向法庭呈现。在累犯必须从重处罚的前提下,守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出现刑期加重的后果,实现量刑层面的辩护效果。
本案也带来警示,XXX、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不可招募、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即使作为领队赚取少量提成,同样会触犯刑法;有前科人员更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避免构成累犯而承受更重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