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5月18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新型网络黑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当事人伙同他人,通过网络渠道联系上线,租赁办公场地,借助招聘平台、微信群发布兼职信息,收集大量社会人员身份信息,批量完成数字钱包的实名升级,再将实名认证完成的数字钱包账号对外出售牟利。
经查实,当事人一共利用96名人员的身份信息升级数字钱包并出售,个人非法获利10000元。其所出售的数字钱包被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用来接收、转移诈骗赃款,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17238元流入涉案钱包账户。当事人此前曾因非法出借银行卡受过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后续被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属于情节严重,给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本案批量利用多人身份信息办理账号,受害被害人分布多省份,社会危害性较大,存在刑期上浮风险。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全面核对案件事实,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证人证言、兼职人员登记表、交易流水、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全部证据。辩护人确定辩护思路,本案定罪没有争议,辩护重心放在量刑层面。指导当事人配合赔偿其中一名本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全额退缴10000元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充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争取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获得从轻处理。
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悔罪态度明显;
3、恳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庭审当中,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围绕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向法庭阐释从轻处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情节严重。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从轻辩护意见,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发还给本案各被害人。
案件总结
本案是新形势下典型的帮信犯罪,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出售银行卡,犯罪分子转向批量收集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升级数字钱包账号,再卖给网络犯罪团伙用于支付结算。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多、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性较高。
当事人有过同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前科,并且处于被逮捕羁押状态,辩护重点不做无罪抗辩,而是立足于已有的证据事实,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实全部酌定从轻情节上。积极推动当事人赔偿本地被害人损失拿到谅解文书,完成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将悔罪表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量刑筹码,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获得较轻的判决结果。
同时本案也警示XX,切勿出卖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参与注册、升级各类网络账号出售牟利,此类行为极易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