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9日,陈某甲驾驶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某AXXXXX挂)与张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孙X受伤。交警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孙X因结肠破裂、肠系膜破裂等伤情,先后5次住院治疗共计54天,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孙X育有两子,需承担抚养义务。肇事车辆分别在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投保。因赔偿未果,孙X委托李志丹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孙X的外购药费用及误工费标准如何认定;2. 张XX主张好意同乘能否减轻赔偿责任;3. 陈某甲与某运输公司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李志丹律师通过提交详实的医疗票据、医嘱、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有力证明了人血白蛋白、造口袋等外购药的必要性,并证实孙X月均收入达1.4万余元,实际误工230天。针对张XX“好意同乘”的抗辩,李律师指出其未让行属于违反基本注意义务,不应减轻责任。针对陈某甲与某运输公司的关系,李律师主张两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的外购药及误工费主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张XX无偿搭载孙X属于好意施惠,且不属于重大过失,酌定减轻其20%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孙X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7.9万余元,其中医疗费7.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32.1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赔偿孙X29.4万余元;张XX赔偿孙X9.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