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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丹律师代理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支持 XX交通事故代理律师 XX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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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志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以“超龄”为由拒赔误工费的抗辩,李律师精准指导当事人收集土地承包证及村委证明,成功说服法院按农林牧渔标准支持误工费。针对轮椅费缺乏直接医嘱的瑕疵,李律师结合出院医嘱中的“辅助下床活动”建议及当事人实际伤情,充分论证其必要性,获法院全额支持。此外,李律师通过组织八组严密证据,有效反驳了保险公司扣减非医保用药及重新鉴定的无理主张,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赔13.2万余元。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29日,张X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镇某村村通道路十字路口,与李XX驾驶的某AX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XX受伤及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李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X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等,支出医疗费1.7万余元。经某鉴定所鉴定,张X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XX公司投保交强险。张XX委托李志丹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李志丹律师代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鉴定报告、误工证明等八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1. 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某XX公司辩称张XX已超法定务工年龄,且村委证明不能证实收入减少,拒绝赔偿误工费。

2. 辅助器具费及财产损失是否合理。被告李XX及某XX公司均辩称轮椅无医生医嘱不应支持;车辆损失未提供支付凭证,不应全额支持。

3. 医疗费是否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某XX公司主张应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且不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

4. 精神抚慰金及伤残等级。被告认为原告负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或过高,并对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张XX虽超56周岁,但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受伤确会影响其收入,故按农林牧渔标准支持误工费;出院医嘱载明“必要时轮椅辅助”,轮椅费具有必要性;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明细,不予采信扣减主张;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张XX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2万余元,由某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超出部分由李XX按40%责任比例赔偿900余元;伤残费用11.3万余元及财产损失900余元,未超交强险限额,由某XX公司全额赔偿。综上,某XX公司共赔偿张XX13.2万余元,李XX赔偿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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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丹律师,现为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顾问团成员,拥有六年大型上市公司法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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