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翟X与上诉人某公司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发放、年休假安排及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翟X认为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XX)豫1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翟X关于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部分诉讼请求。某公司对该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某公司在上诉中主张,翟X系自行离职,并非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同时,某公司辩称其已通过春节集中放假、调休等方式安排翟X休息,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李志丹律师接受翟X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二审阶段的诉讼程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性质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某公司主张翟X系个人原因自行离职,而翟X方则主张系因公司存在法定过错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审查某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情形,从而判定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其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及仲裁时效问题。某公司抗辩称已通过集中放假和调休抵扣了年休假,且翟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对此,需结合相关证据审查某公司是否实际安排了年休假,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志丹律师与对方代理人及审判员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的原则,自行和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公司承诺于XXXX年X月X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翟X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款项共计2.3万元;协议明确约定,如果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支付义务,翟X有权直接按照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保障劳动者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同时约定,该款项履行完毕后,翟X不得再以劳动关系为由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在诉讼费用承担方面,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及保全费X元由翟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某公司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