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 年 12 月 24 日
代理方:被告人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案件详情: 本案是餐饮场所劳务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我方当事人系饭店厨师,和饭店经营者因为菜品质量工作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冲突升级之后,当事人拿起菜刀将饭店经营者面部砍伤,又将上前拉架劝架的饭店员工手部砍伤。经过法医伤情鉴定:饭店经营者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劝架员工伤情构成轻微伤。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先期对被告人处以行政拘留,之后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逮捕。
两名受伤被害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别提出高额索赔,第一位被害人主张医疗费、营养费、饭店经营损失合计 13 万元;第二位被害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7 万余元。接受委托之后,我同时担任被告人刑事部分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层面,梳理案件起因,冲突是雇主对菜品质量指责争吵引发,被害人一方存在冲突激化的因素;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之后没有逃离,被被害人追回之后留在现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应当认定自首;被害人劝架受伤并非被告人主动蓄意加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部分,对两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逐项核对证据:甄别哪些损失有合法票据支持,哪些项目法律不予保护。其中饭店经营损失不属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应当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结合伤情、天津地区标准酌情核算。
庭审当中,法庭对自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被告人伤人之后跑出饭店,是被被害人一方追回,主观上没有主动投案意愿,不满足自首构成要件;但是法庭采纳初犯、坦白等从轻情节。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剔除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应当赔付项目,结合有效票据、地方人身损害标准核定两名被害人实际物质损失。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1.本案系劳务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因素;
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3.被告人留在案发现场,应当认定自首;
4.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恳请从轻量刑,适用缓刑;
5.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剔除无证据、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的诉讼请求,按照证据依法核定赔偿数额。
案件结果:
1.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第一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 14935.74 元;
3.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第二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 29965.89 元;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两名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工作口角矛盾瞬间激化,使用菜刀这类工具伤人,很容易造成较重伤情。自首的认定有着严格法定标准,不是只要留在现场就当然构成自首。本案被告人伤人之后逃跑,被被害人强行追回,主观没有主动投案意愿,因此不成立自首。实务当中要准确把握自首的法律构成,不能仅凭当事人主观认知盲X向法庭提出自首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多被害人会提出很多高额诉求,包含经营损失、精神抚慰金、尚未发生后续治疗费。作为代理人,需要逐条区分法定赔偿项目,对于没有证据、不属于赔偿范围的项目提出抗辩,避免被告人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同时,持刀伤人属于从重情节,即便被害人对争吵发生有一定责任,也不能直接减免被告人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优先推动民事赔偿调解,争取被害人谅解,谅解对于争取缓刑有极大帮助。本案没有达成调解谅解,因此即便有坦白初犯情节,最终依然判处实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