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8 年 9 月 12 日
代理方:被告人辩护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一人触犯两个罪名的刑事案件,分别为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第一起事实,被告人伙同多名同案人员,以举报货运车队超载作为要挟手段,两次向被害人索取钱款,合计取得人民币 8000 元,达到敲诈勒索罪数额入罪标准。第二起事实,被告人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血液酒精检测结果达到 137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之前有寻衅滋事罪前科,被判处缓刑。本案案发之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两件犯罪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开始打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发现不适合速裁,转为简易程序开庭。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之后,我全面阅卷,会见被告人。梳理辩护要点:被告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敲诈勒索系共同犯罪,结合全案情节,恳请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予以考量从轻。同时提示法庭被告人存在前科,该情节会被酌情从重处罚。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全部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法庭采纳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前科从重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两罪数罪并罚。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属于坦白;
2.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结合案件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1.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2.罚金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
案件总结: 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不能简单走过场。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辩护人仍然要完整审阅卷宗,核实每一笔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本案一人犯数罪,要关注数罪并罚之后最终宣告刑期,同时要重点核查前科、劣迹,前科会带来从重处罚后果,需要提前向当事人释X。
敲诈勒索犯罪,“威胁、要挟” 是构成要件,本案以举报违法事实作为要挟索要钱财,已经满足敲诈勒索构成。危险驾驶罪重点审查血样提取程序、酒精鉴定检测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认罪认罚制度之下,坦白可以叠加适用从宽,但是有前科并不能因为认罪认罚就直接免除从重。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要向当事人充分释X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告知量刑区间,签署具结书自愿性,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同时即便认罪,也要向法庭提出合理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