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鹏成律师代理案件:保险公司抗辩多项拒赔,律师介入促成法院依法核定损失,维护保险方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营运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两车受损。伤者起诉主张各类赔偿合计近 28.2 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客户原预估风险:若全部采纳原告诉求,保险方需承担约 18.5 万余元赔偿,包含高额三期费用、高标准营养费、全额残疾赔偿金附加指数、未经佐证的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存疑项目。
杨鹏成律师接受保险一方委托介入本案,针对原告各项赔偿项目逐项提出抗辩意见,对不合理、缺乏证据支撑的损失项目逐一反驳,推动法院重新核算各项赔偿标准。
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事故材料、保险保单、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全部索赔证据,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医疗费是否应剔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三期鉴定能否直接采信、误工费计算依据、多等级伤残附加指数、营养费标准、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财产损失等。
2.庭审中针对原告诉请逐项质证:提出医保已报销医疗费不应重复获赔;三期鉴定仅为医学参考,应当结合医疗机构医嘱认定;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实际误工收入,不应当直接按照原告诉请天数计算误工费;营养费标准明显过高;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车辆维修费缺少维修明细不能直接全额认可。
3.结合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裁判口径,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对不合理诉求予以核减,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核定实际损失。
案件结果
经庭审抗辩,法院采纳部分代理意见,对多项不合理诉求予以调整核减:
1.剔除医保统筹报销部分医疗费;
2.误工费未按原告诉请 232 天,调整为 180 天;
3.护理费仅支持实际住院天数,驳回出院后护理费;
4.营养费标准从 100 元 / 天下调至 50 元 / 天;
5.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认定伤者总损失 237091.15 元,判决保险方合计赔付166563.8 元,相较原告起诉主张的 185485.96 元,为委托人实现损失核减,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人伤案件,伤者往往直接照搬司法鉴定 “三期” 全部主张赔偿,容易出现索赔虚高。作为保险方代理律师,核心不是简单否定损失,而是以病历、医嘱、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区分医学鉴定意见与法律赔偿要件,对无证据支撑、重复主张的项目精准抗辩,帮助法庭厘清实际损失,避免委托人承担超出法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适用场景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被诉索赔;
2.人伤案件伤者依据司法鉴定三期主张高额赔偿;
3.存在多处伤残、医保报销、挂靠营运车辆、交强险多受害人分摊限额的交通事故案件。
服务指引
遭遇交通事故涉诉,应当第一时间整理保单、事故认定书、病历票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前梳理各项赔偿项目抗辩要点,在庭审阶段完成举证质证,减少不必要赔付。
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聚焦交通事故纠纷,擅长拆解人伤赔偿各项计算逻辑,区分鉴定意见与司法裁判标准,通过庭审质证、代理意见,剔除不合理索赔,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