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沈X与被告马X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6年3月13日生育双胞胎长女马X丙、次女马X丁。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原告沈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杨鹏成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胞胎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四百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3.外债11.5万元由被告负担;4.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外债14万元中,被告以个人名义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原告代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2.5万元中尚XX1.5万元,上述合计11.5万元应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母亲向原告父母借款3万元中尚XX1.3万元,亦应由被告偿还。被告马X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在外跑车并非夜不归宿,孩子与奶奶感情深是因为双方无暇照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以及若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问题。原告主张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并主张部分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被告则坚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需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双胞胎女儿,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但原告当庭列举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未出现法定破裂情形,双方仍有和好的较大可能。因未达到离婚条件,不存在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前提。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沈X与被告马X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沈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