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鹏成律师代理受害人维权,突破证据瑕疵,帮未成年伤者足额获赔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简介
本案系未成年人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系未成年受害者,事故中身体多处骨折、面部裂伤、膝关节韧带半月板受损,多次辗转多地医院住院、门诊、瘢痕修复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康复、交通住宿等支出。事故认定肇事方全责,但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多项赔偿提出拒赔或降赔意见,部分就医票据存在瑕疵,当事人最初预估仅能获赔 4 万余元,赔偿谈判陷入僵局,遂委托杨鹏成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鹏成律师梳理全案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复查记录,厘清多次住院、门诊、康复、瘢痕治疗的全部开支。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护理期仅认可住院天数、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不全、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意见,结合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伤情较重、出院医嘱明确需要陪护、多次异地就医的客观情况,组织证据链,重点论证:1. 未成年人伤情严重,除住院外出院后仍存在护理必要,应当支持院外护理期;2. 虽部分票据存在瑕疵,但异地就医客观真实,应当酌情支持交通、住宿费;3. 未成年受害人面部遗留损伤,对未来生活造成影响,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反驳保险公司降赔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核定受害人总损失 74514.34 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肇事方全额承担,最终当事人合计可获赔 52514.34 元,远超当事人最初预估的 4 万余元预期,实现未成年伤者合法权益最大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伤者维权难点在于:部分就医票据留存不全、保险公司常对护理期、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大幅压低赔偿。办理此类案件不能仅机械看票据,要结合病历医嘱、伤者年龄、伤情后果综合向法庭陈述事实,即使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也可基于客观就医事实争取法院酌情认定,最大程度维护伤者权益。
适用场景
1.交通事故致未成年人受伤,肇事方仅投保交强险;
2.保险公司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拒赔或压低赔付;
3.就医票据存在部分瑕疵,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诉讼维权。
服务指引
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建议第一时间保存病历、缴费票据、交通住宿凭证;伤情较重的未成年人,重点留存医嘱中关于护理、加强营养的记录;若保险协商赔偿差距较大,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评估损失,提起诉讼。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没有局限于残缺票据,立足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结合伤情医嘱完善代理逻辑,突破保险公司降赔抗辩,帮助当事人拿到高于心理预期的赔偿,化解保险协商困境,充分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