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鹏成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应诉 为客户减损 约 18.7%
案件简介
2025 年 3 月,某地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在路口左转弯调头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上乘客(伤者)受伤住院 17 天,经诊断为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多次复查均未完全愈合。伤者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及承保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 38,490.49 元。杨鹏成律师作为承保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杨鹏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逐项梳理原告赔偿清单,对照法律规定与证据核实每一项主张:
1.医疗费:要求核验发票原件,剔除与本次事故无关的费用;
2.护理费:原告按 91 天主张 13,198 元。杨律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护理期限的规定,指出护理期应以住院天数加医嘱康复期为准(住院 17 天+院外悬吊 4 周=45 天),依法应核减至 6,526.85 元;
3.营养费:原告主张 510 元,但病历及出院医嘱均无 "加强营养" 的医疗意见,依法不应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争议;
5.误工费:针对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在岗、收入减少证明或个税完税凭证等证据,依法提出异议并主张核减。
杨律师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就护理期、营养费、误工费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精准厘清法定赔付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鹏成律师关于护理期认定及营养费核减的代理意见:护理费按 45 天认定,判赔 6,526.85 元(核减 6,671.15 元);营养费因无医嘱依法不予支持(剔除 510 元)。最终判决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伤者 31,309.34 元,较原告最初索赔 38,490.49 元,为客户减损 7,181.15 元,减损比例约 18.7%,最大限度维护了承保方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人身损害赔偿中,"期限类" 费用(护理期、误工期)与 "凭证类" 费用(营养费、医疗费)是控赔的关键抓手。护理期限应以住院天数与医嘱康复期为限,不能简单按伤者自行主张的时间认定。
营养费须以医疗机构明确医嘱为依据,无医嘱即无赔偿依据。
保险公司应对每笔费用逐项举证质证,用足法定核减规则,方能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实现精准控赔。
适用场景
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及承保方的应诉维权,尤其适合对方主张金额虚高、护理费 / 营养费 / 误工费等分项存在争议的情形;也可为伤者主张合理赔付提供参考。
服务指引
有类似交通事故理赔、应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可将事故认定书、病历、赔偿清单、保单等材料提交杨鹏成律师团队。律师将协助梳理责任、逐项核算费用、制定应诉或谈判方案,依法争取最有利的赔付结果。
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专业功底扎实、证据审查细致,通过逐项核减不合理索赔,在个案中实现约 18.7% 的减损。其深耕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注重法条适用与举证质证,帮助客户降低理赔成本、化解诉讼风险,实现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