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工地干活的工友都有一个疑问:在架子上施工摔伤,老板不管、公司不配合,没有劳动合同,还能不能认定工伤?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工伤认定案例,给大家说清楚其中的法律关键点。
案情回顾
周X,54 岁,在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从事二构工作。2025 年 4 月 18 日 11 时左右,周X在项目配电房架子上砌砖时不慎摔落受伤,诊断为肺挫伤、两根肋骨骨折伴第一肋骨骨折、背部挫伤。
受伤之后,周X依法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向该建筑劳务公司邮寄送达了受理文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 但是,该劳务公司收到通知后,逾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人社部门结合周X提交的证据核查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周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重点普法:工伤里的举证责任倒置
很多工友以为:“要我拿出一大堆证据,证明我是工伤,拿不出来就认不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 劳动者只需要初步证明:我在这个工地干活、在工作时间受伤; ❌ 如果单位说这不叫工伤、是自己玩耍受伤、不是在工作受伤,证明责任在公司; ❌ 单位收到举证通知,拒不提交证据、消极应诉,就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人社部门可以直接根据劳动者一方证据认定工伤。
本案就是典型情形:劳务公司收到举证通知却不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反驳工伤事实,最终工伤认定成功。
法条解读:什么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 简单理解就是我们常说的 “三工”: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 + 工作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