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与被告一合伙承包某高速公路支线1标段劳务项目。项目于2018年7月25日办理结算,经核算,被告一尚需支付原告劳务款42万元,并承诺2018年底付清。截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一只支付6万元,仍下欠36万元,当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该金额,被告二作为见证人签字。此后被告一又支付9万元,剩余27万元未付。2021年2月2日,被告一再次出具欠条,确认下欠27万元,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逾期另支付10%违约金,被告二以保证人身份在该欠条上签字。到期后被告一分文X付,被告二也未代为偿还。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27万元及违约金2.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办案经过
被告一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二到庭主张欠条上保证人处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与被告一合伙承包劳务项目,项目完工后因原告垫付工人工资,2018年7月25日经核算被告一确认尚需支付原告42万元;后被告一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21年2月2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27万元,还款期限为2021年7月30日前,逾期按借款的10%赔偿。该欠条由被告一签字捺印。法院认为,该欠条是双方结算的凭证,虽内容载明为“借款”,实则为合伙关系期间产生的欠付款项。被告一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欠款27万元及违约金2.7万元。被告一经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对于被告二的责任,因原告已撤回对其起诉,法院不再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7万元及违约金2.7万元,合计29.7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7.5元,由被告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