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被告一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隧道内与正在检修平台上作业的原告发生剐撞,导致原告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等多种严重伤情,长期处于昏迷状态。此前,原告已于2023年11月就部分损失向法院起诉,该案(前诉)于2024年1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包括颅骨修补费35000元及康复治疗费每月1200元(计两年),并根据责任比例判令被告一承担70%责任,被告二与被告三连带承担20%责任,原告自负10%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此后,原告因持续治疗产生了新的医疗费用,遂再次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127035.39元。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的本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前诉已支持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应从本次实际发生的费用中扣除。被告二、被告三主张,前诉已基于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费作出预判并判决,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且若支持本次诉求,则应相应扣减前诉已赔付的残疾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在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5月2日期间,因肺部感染、四肢瘫痪等并发症继续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30457.58元。
此外,原告还支出了门诊购药费470.11元及救护车转运费1198元,上述费用合计132125.69元。
法院认为,本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也不同。前诉对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是基于鉴定意见的预判,而本次是基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未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对于被告要求扣减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法院指出,被告在前诉中已知晓原告仍在治疗,但未对鉴定时机提出异议,现再以此为由要求扣减,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不予支持。
关于费用计算,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支出后期治疗医药费132125.69元,扣除前诉已按月预付的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共11个月的康复理疗费13200元,剩余118925.69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247.98元(占总费用的70%)。
被告二与被告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3785.14元(占总费用的20%)。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