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原为姻亲关系(被告与原告女儿曾为夫妻)。被告在与原告女儿婚姻存续期间(2010年至2019年),多次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达十余万元,多数以现金方式交付。2019年双方子女离婚后,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借款8万元,承诺于2023年还清。2023年2月6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明确记载“今借到……捌万元整,限23年还清,不还法院见”。然而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于2024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庭审中,被告辩称:①不存在该笔8万元借款,欠条系因原告要求其偿还信用卡债务而形成,且信用卡已还清;②被告自2023年起每月向原告女儿转账用于偿还车贷,若原告要求还款,则被告要求原告女儿返还该部分款项。原告代理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清单等核心证据。其中银行流水显示: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取现17900元、3月28日至29日取现40000元、12月23日取现15000元,合计72900元,原告主张上述款项均以现金出借给被告。被告虽提交了XX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曾向原告信用卡账户转账,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转账仅能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信用卡,无法证明被告已清偿借款或受到胁迫出具欠条。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在2020年和2023年两次以书面形式确认借款8万元并承诺还款,其抗辩缺乏证据支撑,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本金8万元事实清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可在十五日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