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加工合同纠纷,代理加工方,成功追回加工欠款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钟学雄律师 在线
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梳理完整业务证据链,向当事人释明连带责任法律风险,确立合理诉讼预期。被告两次拒不到庭,依靠完整书证实现胜诉,明确两名被告各自应付金额,为后续强制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7 月 8 日 

代理方:代理原告(加工承揽方当事人)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作为加工承揽经营主体,接受两名被告共同委托,承接鞋面加工业务。双方签署书面《鞋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对加工产品类型、加工单价、运费承担等关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之后,两名被告在我方当事人加工场地隔壁设立材料裁断点,案涉加工订单业务主要在该场地开展履行。业务开展初期,由被告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员与我方当事人对接加工材料,后续因为对接工作不畅,该第三方不再参与业务对接,改为两名被告直接和我方当事人开展业务沟通、订单对接。

全部加工订单履行完毕之后,各方就加工费开展结算工作,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现场见证之下,两名被告分别就各自对接的加工订单出具独立欠条,分别确认各自欠付加工费的具体金额,并且书面承诺固定期限之内付清全部欠款。两张欠条分别载明不同被告对应的欠付加工费数额,两名被告均在欠条上签字确认。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名被告均没有按照欠条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催要加工费,二被告始终拖延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立案受理之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第一次开庭传票依法送达两名被告,但两名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第一次庭审结束之后,其中一名被告通过电话向法院表示持有新证据,申请重新开庭审理,法院安排第二次公开开庭。第二次开庭,再次向两名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两名被告依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诉讼过程当中,其中一名被告主动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10000 元加工费,该笔款项应当在该被告总欠款金额当中予以扣减。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两名被告属于共同委托加工,但是结算环节分开出具欠条,此种情形之下,两名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还是各自按照欠条载明金额分别承担付款义务。如果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共同债务承担合意;但本案结算环节,二人分开对账、分别出具欠条,各自对应自己对接的订单,欠条内容相互独立,没有约定互相承担担保或者连带清偿责任。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材料,整理加工协议、派出所见证下形成的两份欠条原件,梳理业务沟通记录、订单履行相关凭证,厘清业务完整流程。代理律师仔细区分两名被告各自对应的加工订单、欠款金额,核算清楚诉讼标的,同时预判被告不出庭的审理风险,完成证据链条闭环,确保即便被告缺席庭审,现有证据足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在诉讼请求拟定阶段,一开始我方当事人希望判令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全部加工费,代理律师结合欠条书面内容,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风险,向当事人解释共同委托不等于必然承担连带责任,分开结算、分别出具欠条,法庭大概率会判令二人各自承担对应债务,向当事人充分进行诉讼结果预判,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诉讼预期。庭审当中,代理律师完整出示全部书证,完整还原委托加工、订单履行、公安见证结算、出具欠条、逾期拒不付款完整事实,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我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加工费 19826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加工费 122580 元(已经扣减诉讼阶段支付的 10000 元); 2、第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加工费 65680 元; 3、驳回我方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4265 元,由两名被告按各自债务金额分别负担。

 

案件总结:本案属于典型承揽加工合同欠款纠纷,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是共同委托业务,全部债务人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责任属于加重责任承担方式,必须要有明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仅凭共同委托这一事实直接推定连带责任。本案两名被告虽然共同委托我方当事人开展鞋面加工业务,但是后续分开开展对账,分别出具独立欠条,欠条各自对应本人对接的订单,没有约定互相担保、互相连带,人民法院据此判令两名被告各自对自己出具欠条项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不是互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本案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两次开庭均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据现有合法证据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也提示商事交易当中的市场主体,在业务结算环节,书面欠条、结算单的措辞非常关键,如果希望多名债务人共同连带承担全部债务,就必须在书面结算文件当中明确写明连带清偿的表述,否则只能按照各自确认的金额分别追责。

本案在诉讼进行过程当中,其中一名被告主动偿还部分欠款,代理律师及时将该事实向法庭说明,在诉讼标的当中予以扣减,保障裁判文书金额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虽然没有实现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全额承担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判令两名被告各自承担对应债务,我方当事人的实体债权得到完整保护,后续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分别对两名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商事交易当中,交易完成之后,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结算,尽量在第三方见证之下固定欠条、结算单,保存好合同、沟通记录、送货加工凭证,避免后续发生纠纷的时候,没有充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钟学雄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钟学雄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钟学雄律师
14202202****8752 执业认证
  • 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损害赔偿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 湖北省阳新县阳新大道鑫荣佳园2栋3单元1层
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 159-7153-0011
  • 1597153001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