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8 月 11 日
代理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交通事故受害方)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遭遇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对方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无责任。事故造成我方当事人身体多处受伤,手部发生骨折,软组织多处损伤。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入院住院治疗,后续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确定误工期 60 天,护理期 30 天,营养期 30 天。
事故责任划分明确,但肇事方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协商无果。我方当事人委托我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肇事方向我方当事人赔偿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合计 25660.01 元。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没有准许其调取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音视频、完整住院病历,没有准许重新鉴定;主张我方当事人自行挪动车辆破坏事故现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质疑医疗用药合理性,认为住院伤情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我方当事人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收入减少是旷工造成,误工费不应当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我方大部分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我方当事人承担。
二审阶段我继续代理我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二审没有新提交证据,庭审当中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逐项进行抗辩。第一,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后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其主张我方当事人破坏事故现场,仅仅是单方口头陈述,没有提交任何初步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调取视频不具备必要性;第二,受害人事故发生当日就前往医院办理入院,全部诊疗记录均对应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医疗费票据完整,上诉人质疑用药合理性,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第三,司法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第四,误工费部分,银行流水可以证实事故发生之前稳定工资收入,鉴定意见确认误工期,至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能免除侵权人侵权赔偿责任。我方全部损失均有完整证据链支撑,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合议庭经过审理,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我方诉讼请求(一审)
1、判令事故侵权人赔偿我方当事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合计 30239.18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即侵权人需要向我方当事人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 25660.0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42 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本判决属于终审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经常会遇到肇事方为了减少赔偿,对事故责任、医疗合理性、误工费、司法鉴定提出各种质疑,甚至在一审败诉之后提起上诉,试图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一审我方已经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包含事故认定书、完整住院病历、医疗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项损失都有证据支撑。
进入二审之后,对方没有任何实质新证据,全部上诉观点均为单方主观怀疑。庭审代理工作重点,就是针对对方每一项上诉观点一一拆解,向合议庭阐X: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并不是只要当事人提出,法院就必须准许,法律规定有严格适用条件;事故认定书未经复核,具备法定证据效力;侵权人不能拿用人单位内部辞退理由,对抗人身侵权案件误工费赔偿。
本案的启示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事故发生之后要保存好事故认定书,完整留存全部病历、票据、工资流水,合理进行司法鉴定,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对方提起上诉,扎实的证据依然是胜诉的核心保障。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对方拖延诉讼的目的落空,我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赔偿款的兑现。
